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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海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海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41号罪犯苏海派,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1809.5元与扣押于安溪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海派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海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海派不予减刑。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海派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海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3950分,获表扬6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海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