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冯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龙,冯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龙,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冯志明,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仲调字第9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冯志明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