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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玉明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雷玉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雷玉明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