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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与韦小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韦小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753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号。负责人:张家顺被告:韦小中,女,1981年3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个体户,现租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韦小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