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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士杰、霍银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士杰,霍银宽,刘业,刘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976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万顺,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波,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士杰,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霍银宽,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业,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刘晓丽,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杰、霍银宽、刘业、刘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04.47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秋燕冯淑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