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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杰与陈昌春、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陈昌春,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16号申请人:董杰,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陈昌春,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王霞,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杰与被告陈昌春、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陈昌春、王霞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董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陈昌春、王霞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董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