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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兴兰与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兴兰,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龚兴兰,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夏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在执行龚兴兰与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其妻曾维容共有且设立抵押的重庆市长寿区东方之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亦不愿处置上述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夏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兴兰赔偿款101879.6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