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谭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谭春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12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2室。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毅,该公司职员。被告:谭春香,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被告谭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桥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