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志刚、周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刚,周素华,黄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尹志刚,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周素华,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爱国,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素华、黄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素华、黄爱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素华、黄爱国至今未完��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素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素华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屏山大道支行帐号为61XXXX02账户内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