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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细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细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细林,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家住乐平市。2017年2月21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细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彭细林骑摩托车带其老婆夏某和儿子到乐平市人民医院给其儿子看病。彭细林在乐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时,发现停车场内有一辆两轮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拨,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彭细林被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缴退给被害人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细林在庭审中供述不讳,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估价鉴定、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彭细林犯罪时已成年及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电动车,被盗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细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所盗电动车已缴退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细林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细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