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春燕、王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王义,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被执行人:王义,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袁丽,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义、袁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春燕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6666元(以欠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止),并由被执行人王义、袁丽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44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义、袁丽银行存款1113310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