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永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716号原告: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府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冷朝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银,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住所地:思南县香坝乡。负责人:田禄林,经理。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法定代表人:郑美华,董事长。被告:李永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思南县。原告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农担保公司”)与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以下简称“文家槽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南投资公司”)及被告李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银、杨凡,被告李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家槽煤矿、盘南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87124.59元;2、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违约金1587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被告文家槽煤矿因煤矿启动需资金周转,想在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坝支行借款150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文家槽煤矿向原告申请,希望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文家槽煤矿愿意以自己的采矿权、厂房、办公楼、职工住宿及全部设备提供反担保,被告李永强、陈国芬愿意用自己所有位于香坝镇风情移民街新建“香坝宾馆”用于抵押。通过双方协商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了编号为思惠担贷字第[2015]0049号《担保合同》和编号为思惠担贷字第[2015]0049号《抵押合同》。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结息,2016年10月10日被告文家槽煤矿在思南农商行的借款1500000元到期,被告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催收无果后于2016年10月24日从原告的担保金里扣除了被告文家槽的贷款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87124.59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为此,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为被告偿还了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履行了自己的保证责任。可被告却一直未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另外,2016年1月7日盘南投资公司吸收兼并了文家槽煤矿,也应当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永强辩称,对原告起诉的的事实及诉求无异议。此贷款是用于工人实行双保及工资,由于煤矿一直未开工,所以此款一直未还上。此款于2015年借,2016年才被盘南公司吸收和兼并,所以此款与盘南公司无关,应由文家槽煤矿负责偿还。被告文家槽煤矿和盘南投资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10月,被告文家槽煤矿因煤矿启动需资金周转,欲在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坝支行借款150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文家槽煤矿向原告申请,希望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文家槽煤矿愿意以自己的采矿权、厂房、办公楼、职工住宿及全部设备提供反担保,被告李永强用自己所有位于香坝镇风情移民街新建“香坝宾馆”用于抵押。通过双方协商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了编号为思惠担贷字第[2015]0049号《担保合同》和编号为思惠担贷字第[2015]0049号《抵押合同》。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结息,2016年10月10日被告文家槽煤矿在思南农商行的借款1500000元到期,被告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催收无果后,于2016年10月24日从原告的担保金里扣除了被告文家槽的贷款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87124.59元。另查明:被告文家槽煤矿于2016年被被告盘南投资公司兼并。现被告文家槽煤矿已变更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上述事实,有原告惠农担保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冷朝新的身份证,被告李永强的身份证及被告文家槽煤矿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反担保协议、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担保函,贷款提前互到期收回通知书,代偿函、贷款收回凭证、代偿证明书、思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及被告李永强以文家槽煤矿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及原告和到庭被告李永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文家槽煤矿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文家槽煤矿追偿。被告文家槽煤矿未及时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文家槽煤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87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向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文家槽煤矿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87124.59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家槽煤矿于2016年被被告盘南投资公司兼并,其权利义务依法由盘南投资公司享有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7124.59元;二、由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思南县惠农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8700元。三、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思南县香坝乡文家槽煤矿及被告李永强在抵押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0510元,减半收取计10255元,由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