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明松与唐志文、王启华、丁进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松,唐志文,王启华,丁进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罗明松,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唐志文,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启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丁进合,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松与被执行人唐志文、王启华、丁进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