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711张青与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11号原告张青,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交警中队对面鑫科王府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刘毅,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张青诉被告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6元,收取5元,由原告张青负担。审判员 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