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汤淑文与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淑文,徐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汤淑文,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身,无业,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徐玉兰,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身退休职工,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淑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玉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徐玉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徐玉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淑文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玉审判员 郑福洋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