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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弟弟、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弟弟,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弟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孙弟弟与被执行人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亚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6538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弟弟,要求其在2017年6月14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亚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李亚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弟弟发现被执行人李亚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