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玉玲与高连军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玲,高连军,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玲,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连军,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纪文华,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路北四胡同91号。法定代表人高连军,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玉玲与被执行人高连军、纪文华、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北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高连军、纪文华、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北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每连带偿还黄玉玲欠款本金及利息12061080元的协议,因被执行人高连军、纪文华、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北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连军、纪文华、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北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因该案是分期履行的案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因本案关联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待拍卖后一并偿还。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