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斌杰、罗晏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斌杰,罗晏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斌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全,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晏武,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斌杰因与被申请人罗晏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斌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