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徐艺军、滑变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艺军,滑变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艺军,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2016年8月3日被抓获,8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滑变,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技工学校毕业,户籍地陕西省三原县,现住西安市枫叶苑北区。2015年9月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艺军、滑变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滑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艺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艺军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