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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106室。法定代表人甘立翔。被执行人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6楼1611-1615室。法定代表人张锡统。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杭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于2016年1月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01执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74421.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14144.21元。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上海凌御电气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