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周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周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被执行人:周太松本院在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申请执行周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太松名下位于德阳市秦岭南路33号东山美庐43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C00586**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太松名下位于德阳市秦岭南路33号东山美庐43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C00586**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肖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