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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汪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某2,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汪某,女,193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范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范某、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