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辖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瑞诉徐永刚、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35号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王瑞诉徐永刚、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内042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收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移送的王瑞诉徐永刚、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后,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又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并非确认权利诉讼,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其管辖。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已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将��案移送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为王瑞诉徐永刚、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王瑞诉徐永刚、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退回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