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赵长春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90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被执行人赵长春,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赵长春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长春已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