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立辉、姜海红、姜吉、金秀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立辉,姜吉,姜海红,金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韩立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姜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姜海红,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金秀珍,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韩立辉、姜吉、姜海红、金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0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