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道发与陈玉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道发,陈玉书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58号原告:姜道发,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陈玉书,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姜道发与被告陈玉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姜道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道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道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道发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