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凡文与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文,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文,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孟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孟伟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