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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毕勤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勤,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毕勤,女,汉族。被执行人: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法定代表人:马昭德。本院在执行毕勤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差申请执行人2235.6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