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毕勤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勤,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毕勤,女,汉族。被执行人: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法定代表人:马昭德。本院在执行毕勤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差申请执行人2235.6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