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胡宝平与齐永芳、赵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平,齐永芳,赵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1002民初2971号原告胡宝平,地址:西峰区。被告齐永芳,地址:西峰区。被告赵凤祥,地址:西峰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胡宝平齐永芳、赵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宝平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宝平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