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长涛与魏中原、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涛,魏中原,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0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720—2号原告:张长涛,男,汉族,农民,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魏中原,男,汉族,农民,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72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6日被告魏中原拿出20000元(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