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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长涛与魏中原、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涛,魏中原,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0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720—2号原告:张长涛,男,汉族,农民,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魏中原,男,汉族,农民,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上海通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72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16日被告魏中原拿出20000元(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中原驾驶的沪G×××××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