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平、沈洪岩、薄其峰、姜程、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平,沈洪岩,薄其峰,姜程,晏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4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平,女,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洪岩,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薄其峰,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姜程,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民,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平、沈洪岩、薄其峰、姜程、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办理转据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