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发文张兰英等与成守兰石耀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心芬,张兰英,邹发文,姜成兵,成守兰,石耀祥,叶秀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财保54号申请人:黄心芬,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张兰英,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邹发文,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姜成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成守兰,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石耀祥,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叶秀英,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黄心芬、张兰英、邹发文与被申请人姜成兵、成守兰、石耀祥、叶秀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为2636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石耀祥、叶秀英名下位于忠县X镇X路X号楼X-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忠县X镇X大道X号附X号商服用房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1838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