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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鹏诉被告汪国锋、庞景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鹏,汪国锋,庞景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585-1号申请人:高志鹏,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二巷4栋1户,身份证号码341225198107120111。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国锋,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申请人:庞景馨,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l室。主要负责人:吕亮,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鹏诉被告汪国锋、庞景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志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国锋、庞景馨名下的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栋1单元201号房产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汪国锋、庞景馨名下的银行存款4821000元。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国锋、庞景馨名下的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栋1单元201号房产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汪国锋、庞景馨名下的银行存款4821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