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4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朱国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朱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245号。负责人罗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东东、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国财,男,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国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94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