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从均与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均,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杨从均(又名杨崇军),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蒋丽,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杨从均申请执行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丽应支付申请人杨从均借款人民币688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220元、执行费940。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琳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