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德福、耿亚东、冯玉忠融资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德福,耿亚东,冯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福,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农垦社区。被执行人:耿亚东,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执行人:冯玉忠,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福、耿亚东、冯玉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垫付款1182522.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