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武汉福瑞铭商贸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武汉福瑞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特49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负责人:周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海,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福瑞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平。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武汉福瑞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以其与被申请人武汉福瑞铭商贸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尚在协调中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决定免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峥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