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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因与被申请人刘云霄、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亚菊,王辉,刘云霄,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亚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辉。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寒,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云霄。委托代理人:耿坤,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美,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因与被申请人刘云霄、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0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不是借款人,仅是借款的经手人和代收人,是职务行为。还款期限未到,法院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刘云霄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是借款人,不是职务行为。还款期限虽然未到,但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和被申请人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丧失还款能力,已明确表示不能按期还款,原审判决正确。被申请人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该笔借款是我公司的单位借款,用于单位经营,应由我单位偿还,王辉、张亚菊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行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辉、张亚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辉、张亚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张亚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