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吾土法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土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吾土法,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生态科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吾土法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吾土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开化县音坑乡城畈村按习惯许可建房的村民到指定的村集体山场砍伐1-2根木头做栋梁(最多不超过3根)。2017年3月底,被告人吾土法因帮其哥哥造房子需要,向护林员吾福奎打招呼称要在村集体山场砍3根杉木,但未确定砍伐时间。后被告人吾土法未经指定,擅自前往本村土名”上坞”集体山场砍伐杉木40根。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5.65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吾土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吾土法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吾土法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吾土法已上缴被盗伐杉木,并取得开化县音坑乡城畈村村集体的谅解。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说明表明,被告人吾土法所在基层组织及开化县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吾土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吾土法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吾和平、吾树龙、吾福奎、吾土根、张某1、张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林权证、收据、说明、人口信息、林业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吾土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吾土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吾土法主动将其砍伐的杉木退还给音坑乡城畈村村集体,且取得了所在村集体的谅解,本院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吾土法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吾土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吾土法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二、作案工具柴刀一把、锯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思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