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剑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剑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94号罪犯陈剑锋,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6日;2014年7月8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4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剑锋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3360分,兑换5个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剑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