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相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中专文化,金昌市文化中心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58年12月15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虽将水道改装,但给本人造成极大的损失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