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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相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中专文化,金昌市文化中心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58年12月15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相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虽将水道改装,但给本人造成极大的损失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