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燕玲与上海启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玲,上海启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746号原告:刘燕玲,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启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松。原告刘燕玲与被告上海启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玲撤诉。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