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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彩、张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彩,张杰,宋阁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彩,女,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市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杰,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宛城区。原审第三人宋阁,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张彩与被申请人张杰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3民终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后,张彩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彩再审申请称:1、张杰与宋阁不存在合法债权,该债权虚假;2、杨彦辉与宋阁系合伙投资关系,故该笔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杨彦辉的个人债务。请求依法再审。复查期间,张彩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杨彦辉向第三人宋阁借款,有借条及转款手续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张杰对宋阁存在债权,在宋阁怠于主张自己的债权时,张杰有权依法代位求偿。张彩称张杰与宋阁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没有充分证据,且该债权债务关系对杨彦辉作为债务人来说,并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关于张彩称杨彦辉与宋阁系合伙投资关系,系个人债务的理由,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张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