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克猛与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猛,黄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郑克猛,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黄修云,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克猛与被执行人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修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克猛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克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