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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金一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一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85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一中。上诉人金一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一中上诉称,其以秀山煤矿二十八户职工的诉讼代表人身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二十八户的起诉材料,一审法院留置了二十七户的诉状及证据,只对其的起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案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指定一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一中以其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签订的《大广高速秀山矿房屋拆迁合同》中“视同参加了房改”的条款无效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涉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金一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尹 策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