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凯、周军、王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彭凯,周军,王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第489号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煊,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凯,男,生于1989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周军,男,生于1970年5月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旭,男,生于1972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彭凯、周军、王旭产生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2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凯、周军、王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凯、周军、王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国勤人民陪审员 文 静人民陪审员 郑宗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