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慧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211号原告师慧利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慧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师慧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冬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