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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化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化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67号罪犯杨化军,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慈利县。现押湖南省罪犯总医院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慈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化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张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8日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0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杨化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化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O年十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富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