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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武新峰与王俊勇、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02民初1645号原告: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驻平凉工地负责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朕阳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平凉明发欧洲城住宅小区一期16#、20#、23#、二、三期商住楼项目以及一些临杂工发包给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全部转包给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某,原告跟随王某干活。2015年11月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王某下欠原告工资20000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未果。二被告违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原告工资,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被告王某辩称:欠原告武某的农民工工资20000元属实,但我与郑阳建筑公司不存在工程分包关系,欠原告的工资应该由被告北京郑阳建筑公司支付,我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1.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平凉明发欧洲城住宅小区部分工转包给被告北京郑阳建筑公司。原告的工资经被告北京郑阳建筑公司和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形成《王某班组农民工工资表》,交给平凉市劳动监察支队。原告跟随北京郑阳建筑公司干活,其工资不应由我支付。2.我与被告郑阳建筑公司不存在工程分包关系,没有签过任何工程承包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过劳务承包。被告郑阳建筑公司要我帮忙联系农民工到其工地干活,并让我担任施工班组长,配合其管理民工,统计上报工资表等。我和原告等民工一样干活,也从郑阳公司建筑领工资。3.被告郑阳建筑公司承包平凉明发欧洲城商住楼建筑工程劳务后,雇佣我及原告等民工施工,郑阳建筑公司接受民工提供的劳务,与民工形成劳务用工关系,是直接用工单位,应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我与原告等民工没有任何用工关系,没有义务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在平凉明发欧洲城商住楼建筑工地上干活属实,但原告的民工工资应该由被告王某支付。事实和理由:1.2014年1月,平凉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平凉明发欧洲城商住楼工程发包给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又将其总承包工程的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我公司。2.2015年3月,被告王某带着民工来我公司工地干活,我们公司和王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口头约定将砌墙按300元∕m3的分包给王某。所有民工都是王某找的,下欠农民工工资应由王某支付。3.王某干的工程量部分没有对账,我公司通知他结算工程量,但他一直没有和我公司结算。按我公司算账,应该支付王某工程人工费1083642元,已支付1028890元,下欠54752元。4.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还欠我公司工程款700万元,导致我公司也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未付清。下欠原告民工工资太多,但我们公司没有下欠王某那么多人工费,不能支付原告工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1.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2014年1月,案外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平凉明发欧洲城商住楼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2015年3月,被告王某联系包括原告武某在内的多名农民工在该建筑工地干砌墙、抹灰等劳务。2.2015年11月工程竣工后,同年12月,经农民工本人与被告王某核算签名、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案外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明发欧洲城项目部盖章确认,形成”王某班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平凉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该工资表中记载欠原告武某工资20000元。3.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王某班组”其他民工工资,经被告王某签名,直接实名制发放给了农民工。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两被告均坚持其各自抗辩意见,同时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提出,因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应由其支付拖欠原告等民工工资,故不同意调解。本院认为,第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虽均未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王某个人不具备相应劳务施工和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系专业劳务承包公司,具备劳务施工和用工主体资格,且对原告在其劳务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并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务用工合同关系。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据此,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直接支付原告的工资。第三,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抗辩提出,其将承包的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王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据此,即使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亦属违法行为。第四,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抗辩提出,案外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清。国务院办公厅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据此,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以此抗辩,不支付原告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五,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抗辩提出,被告王某已经领取绝大部分工程人工费,应支付原告工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办公厅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被告北京朕阳建筑公司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六,被告王某提出的抗辩意见,有事实依据,为切实规范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某工资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秦在为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白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