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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葛思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思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6号罪犯葛思刚,男,1990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葛思刚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思刚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累计积分3890分,考核期内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4490分,获得表扬7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思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